美的空调起火损失财产 商家承担举证责任

铅山县消费者徐某于2016年8月16日在石溪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价格为4600元的美的空调。2016年9月8日下午3点多,徐某的卤菜店突然起火,烧坏了该店的很多东西,疑为空调自燃引起。徐某到家电商场要求赔偿,商家称需对空调进行检测,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才能赔偿。但商家却迟迟不予办理,消费者徐某便于2016年10月8日至铅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铅山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2016年10月8日,消协就消费者徐某投诉问题,组织消费者、经营者及上级经销商进行三方调解。消费者徐某称,空调自燃引起他的卤菜店发生火灾,损失巨大,应予赔偿损失。该家电商场经营者辩称:消费者不能证明火灾是空调自燃引起。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问题,消费者徐某未能提供是空调自燃引起的火灾的直接证据,但提供了空调购买未超过6个月的证据。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于该商家不能提供不是空调引起的火灾证据,因此,经铅山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承担空调换新和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家电商场经营者为消费者徐某更换一台新空调,并一次性赔偿4.3万元,双方无异议。

本案中,消费者徐某在铅山县石溪的某家电商场购买美的空调,事实清楚。主要焦点是消费者购买的空调是自燃导致财产损失还是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存在着举证的问题,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有关条款,经营者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就必须通过法定途径证明自己出售的空调不存在导致自燃的因素,如不能证明,那就是经营者自身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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